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变更,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原承租人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再婚老伴共同居住在老伴承租的单位公房内。老伴去世后,公房承租人依法变更为老父亲。数年后老父亲也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该公房如遇拆迁,由共同居住的儿子负责购买并继承。公房启动拆除重建后,儿子领取了周转补助费和工程配合奖。老伴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女儿主张,该公房最初由母亲承租,补偿款中有一半应作为母亲的遗产由全体子女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是承租人与公房管理单位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财产。根据公房管理规则,原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享有独立的公房承租权益,该权益与原承租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伴去世后,老父亲已依法变更为公房承租人,享有独立的承租权益。此后因拆迁产生的周转补助费是对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居住使用权的补偿,工程配合奖是对实际居住人配合拆迁行为的奖励,均不属于原承租人老伴的遗产。老父亲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明确指定儿子取得公房相关权益,排除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利。法院最终认定拆迁补偿款中不存在老伴的遗产份额,驳回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原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新承租人取得的是一项独立的承租权益,与原承租人的财产无关。拆迁补偿款中,对现承租人居住使用权的补偿和对实际居住人的奖励,均不属于原承租人的遗产。家庭成员中有人主张原承租人的遗产份额时,需要先区分补偿款中是否存在原承租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性权益,不能将全部补偿款笼统地视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