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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继承:非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不能取得房屋居住使用权,只能分割回购或转让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老父亲去世后,其子女中有的属于该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成员,有的因户口迁出、另行购房等原因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子女之间就房屋如何继承产生争议: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子女要求继承房屋产权份额并实际居住使用,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子女则主张对方无权居住,只能分割回购或转让后的价款。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济适用房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其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其居住使用权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绑定。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则,房地产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均有权继承,但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因继承人是否属于申请家庭成员而不同。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不能取得房屋居住使用权,只能就房屋回购或转让后所得价款主张相应份额。因案涉房屋尚未满足上市交易或回购条件,房屋价值暂无法确定,法院最终仅确认各继承人的产权份额,暂不判决实物分割或过户,待房屋符合回购或转让条件后,再就价款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提示: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继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继承人即使可以继承产权份额,也不等于当然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通常只能等待房屋被政府回购或符合条件后转让,再分割所得价款,不能要求实际入住或要求其他继承人腾房。建议涉及经济适用房继承时,先核实各继承人是否属于申请家庭成员,再协商继承方案;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对居住使用权的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应重点关注回购或转让价款的份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