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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补偿可继承,宅基地区位补偿不可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系农村村民,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子女中有的户口已迁出农村、转为城镇户籍,有的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后被纳入拆迁范围,产生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等多项补偿。城镇户籍子女主张就全部拆迁补偿款参与继承分割,本村户籍子女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拆迁补偿应区分不同部分确定归属。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重置成新价作为房屋价值的补偿,可以依法继承,城镇户籍子女同样有权继承其应得份额。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对应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非本集体成员的城镇户籍子女不能继承这一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则归属于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人。法院最终判决: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属于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享有,城镇户籍子女不参与该项分配。


刘颖新律师提示: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继承的是房屋本身及其价值补偿,不能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不是“一整块蛋糕”,房屋补偿和宅基地区位补偿的法律属性不同,归属规则也不同。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只能对房屋进行必要维护修缮,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时,先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再确定各继承人的可继承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补偿项目纳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