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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将房给儿子,但儿子离婚时协议放弃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儿子在父亲去世前已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财产争议”,儿子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了包括未来可能继承的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权益。老父亲去世后,儿子依据遗嘱主张继承房产,其前妻则认为儿子已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继承权益,无权再取得房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的是“未来可能继承的财产权益”,当时继承尚未开始,其享有的仅是继承期待权,而非现实的继承权。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未来继承权益的约定,不能等同于继承开始后依法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老父亲去世后,儿子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仍有权依据遗嘱继承房产。但该房产系儿子在离婚后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无权主张分割。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房产由儿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未来可能继承的财产”,不能替代继承开始后依法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仅是继承期待权,此时作出的放弃表示原则上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如果希望在离婚时对一方未来可能继承的财产作出安排,应当明确约定该财产在继承开始后的归属或补偿方式,而非笼统写“放弃继承”。建议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离婚协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明确、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