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文盲,法院判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遗嘱上有老父亲签名、代书人签名和两名见证人签名。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识字,不具备见证能力。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代书遗嘱的一名见证人系文盲,不识字,无法阅读遗嘱内容,也无法理解遗嘱所载文字的含义。该见证人虽在遗嘱上按了手印,但其无法确认遗嘱内容是否与老父亲口述一致,不具备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因见证人不具备见证能力而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见证人不仅要无利害关系,还必须具备见证能力。文盲、视力或听力严重障碍者、不能理解遗嘱性质和法律后果的人,均不能担任见证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当能够阅读遗嘱内容、理解其含义,并确认遗嘱内容与遗嘱人口述一致。建议选择文化程度正常、视力听力良好、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担任见证人,避免因见证能力欠缺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