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上有抵押贷款,继承人放弃继承却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在遗产范围内清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该房产尚有银行按揭贷款八十余万元未还清。老父亲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为老伴和两个子女。三人协商后均表示放弃继承,认为放弃继承就不用替父亲还债。银行得知后,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设有银行抵押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继承人虽表示放弃继承,但房产作为抵押物,银行仍有权就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继承人放弃继承,仅免除其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责任,不免除抵押物本身的担保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拍卖、变卖案涉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如有剩余,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个人清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房产上设有抵押贷款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仅能免除其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责任,不能免除抵押物本身的担保责任。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建议继承人在决定是否继承前,先查清房产上的抵押、债务情况,评估遗产实际价值。如果债务超过房产价值,放弃继承可以避免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房产价值大于债务,继承房产并清偿贷款可能更为有利。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并注意抵押房产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