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单位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十余万元。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所有财产及单位发放的一切费用均由小儿子继承”。小儿子依据遗嘱主张丧葬费和抚恤金归其所有,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是用于安葬被继承人的费用,抚恤金是发给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均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老父亲遗嘱中关于“单位发放的一切费用”由小儿子继承的内容,涉及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部分无效。丧葬费应优先用于支付实际丧葬支出,剩余部分及抚恤金由全体近亲属根据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状况、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不适用遗嘱继承。法院最终判决丧葬费和抚恤金由老伴和子女依法合理分配,小儿子不能依据遗嘱独占。
刘颖新律师提示: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均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处分。遗嘱中笼统写“所有财产归某某”的,不当然及于丧葬费和抚恤金。建议立遗嘱时明确区分遗产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财产纳入遗嘱处分;继承人之间对丧葬费、抚恤金分配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根据近亲属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扶养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