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把房给“照顾我的保姆”,但未写具体姓名,法院判受遗赠人不明确,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走后,我的房子留给照顾我多年的保姆”。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但遗嘱中未写明保姆的具体姓名、身份证号,仅以“保姆”一词指代。老父亲去世后,家中先后聘请过三位保姆,其中最后一位保姆主张自己就是遗嘱所指的“照顾我多年的保姆”,要求取得房产。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未写明受遗赠人具体身份,应属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应当是明确、具体的自然人或组织。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虽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要件合法,但遗嘱中仅以“保姆”一词指代受遗赠人,未写明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老父亲晚年先后聘请过三位保姆,无法确定遗嘱所指的“保姆”究竟是哪一位。受遗赠人身份不明确,遗嘱内容无法执行。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因受遗赠人不明确而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中指定受遗赠人时,应当写明受遗赠人的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避免使用“保姆”“照顾我的人”“对我好的人”等模糊称谓。受遗赠人身份不明确,遗嘱将无法执行,房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老人确实希望将房产留给某位保姆,建议在遗嘱中写明其全名、身份证号,并附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可办理公证遗嘱,由公证员核实受遗赠人身份,确保遗嘱内容明确、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