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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将房产低价“卖”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主张无效,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与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产“卖”给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实际上,长子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提前将房产过户到长子名下。老父亲去世后,其他子女发现此事,主张该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房产回归遗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老父亲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老父亲在未取得老伴和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长子签订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买卖合同,长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而是提前转移房产。长子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房产中有老伴的份额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仍配合办理过户,构成恶意串通。法院最终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登记至老父亲名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老人生前将房产“低价卖”给其中一个子女,若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且其他继承人不知情、未同意,该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而无效。房产中属于老伴的份额,老父亲无权单独处分;属于老父亲自己的份额,虽有权处分,但以虚假买卖形式转移财产、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仍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老人处分房产时明确真实意图,如系赠与应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如系买卖应支付合理对价;其他继承人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及时收集低价合同、未付款凭证等证据,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恢复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