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私自将共有房产出租,其他继承人主张分配租金,法院判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为三个子女。三人尚未办理遗产分割,房产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长子未经其他两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长达两年。次子和三女儿得知后,要求分配租金,长子认为房屋一直由自己管理,租金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在老父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长子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房屋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但出租收益系共有物产生的孳息,应归全体共有人共同享有。长子私自收取全部租金,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收益的合法权利,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最终判决:长子应将收取的租金按继承份额比例返还给次子和三女儿。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继承人不得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共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或进行其他收益行为。共有物产生的租金等收益,属于全体共有人按份享有,私自独占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建议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就共有房产的管理、使用、收益达成书面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个别继承人利用管理便利侵占共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