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将房产出资入股合伙企业,去世后合伙人主张房产归企业所有,法院判房产仍属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老父亲以名下房产一处作为出资,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房产仍登记在老父亲个人名下。老父亲去世后,其子女主张该房产属于父亲的遗产,要求继承分割。其他合伙人则主张该房产已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属于合伙财产,不属于遗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虽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房产出资,但该房产始终登记在老父亲个人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也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老父亲的个人合法财产。合伙协议中关于房产出资的约定,仅产生老父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老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应作为其遗产处理。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属于老父亲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同时,老父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以房产出资入股合伙企业,必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房产才真正成为合伙财产。仅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以房产出资、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资人个人财产,出资人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处理。建议以房产出资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明确财产权属;如未办理过户,出资人的继承人应了解该房产仍属于遗产,同时需注意出资义务的履行问题,避免因出资不实引发与其他合伙人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