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未写明房产具体坐落,仅写“我的房子”,法院判遗嘱有效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标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走后,我的房子归小儿子”。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老父亲去世后,小儿子依据遗嘱主张取得房产,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未写明房产的具体地址、产权证号,标的物不明确,遗嘱应属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虽未写明房产的具体坐落和产权证号,但老父亲名下仅有一处房产,结合遗嘱内容、家庭财产状况及日常称呼习惯,能够确定遗嘱所指即为该唯一房产。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要件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表述虽不够精确,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补正确定,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有效,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中处分房产时,建议写明房产的具体坐落、产权证号等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但如果遗嘱人仅笼统写“我的房子”,而其名下只有一处房产,结合家庭财产状况和日常称呼习惯能够确定标的物的,法院通常不会仅以表述不精确为由认定遗嘱无效。建议立遗嘱时尽量使用准确、具体的表述,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若遗嘱表述不够精确,继承人应注意收集老人生前关于房产归属的表述、家庭财产清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补正遗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