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后部分继承人主张出售分割,部分主张保留共有,法院判“拍卖变卖、价款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有配偶和三个子女。老父亲去世后,房产由配偶居住使用。多年后,配偶去世,三个子女对该房产的处置产生分歧:长子主张出售房屋、按份分割售房款;次子和三女儿主张保留房屋共有,不同意出售。协商未果,长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由三个子女按份共有,各方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房产作为不动产,实物分割会减损价值,且部分共有人主张保留共有、部分主张出售,共有关系已丧失存续基础。法院最终判决: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三个子女按继承份额分割;各方均有权参与竞买。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房产后,各继承人对房产形成按份共有关系。部分共有人主张出售分割、部分主张保留共有的,法院通常会审查共有关系是否还有存续基础。如果共有人之间矛盾较大、无法共同管理使用,法院可能判决拍卖、变卖房产,分割价款。建议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充分协商,尽量就房产归属和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协商由一方取得房产、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避免进入拍卖程序导致房产价值折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