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后房屋被拆迁,遗嘱中“房产由儿子继承”是否及于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由儿子继承”。立遗嘱后两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老父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及一套安置房。补偿协议签订后不久,老父亲去世。儿子主张依据遗嘱取得补偿款和安置房,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遗嘱写的是“房产”,房屋已被拆除,遗嘱标的物不存在,补偿款和安置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立遗嘱时,案涉房屋尚存,遗嘱处分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合法有效。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和安置房是原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形态,并非新的财产。老父亲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去世,补偿权益已确定归其所有,该权益应作为遗嘱标的物的替代物,按照遗嘱由儿子继承。遗嘱中“房产”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房屋转化后的补偿利益。法院最终判决补偿款及安置房由儿子依遗嘱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立遗嘱后房产被征收、拆迁的,遗嘱中处分的“房产”通常及于补偿款和安置房等转化形态,不因房屋物理灭失而当然失效。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及时更新遗嘱,明确写明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归属。如果遗嘱中仅笼统写“房产”,未明确是否及于补偿利益,继承人之间容易产生分歧。建议立遗嘱时对可能发生的拆迁、征收情形作出预判和安排,或及时订立新遗嘱替代旧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