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系宋某甲、宋某丙、宋某乙之母,于2023年去世。周某之夫宋某丁于1999年去世。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中属于宋某丁的遗产份额由周某、宋某甲继承,宋某甲向宋某丙、宋某乙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案涉房屋已登记为周某、宋某甲共同共有。周某于2020年立有打印遗嘱,明确案涉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由大女儿宋某甲一人继承。该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周某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亦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原告宋某甲诉请确认案涉房屋中周某的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被告宋某乙未答辩,第三人宋某丙书面表示同意其份额归宋某甲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所立打印遗嘱虽存在瑕疵,但结合前案笔录及见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系周某真实意思表示。宋某乙作为周某成年子女,长期对母亲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构成遗弃,依法丧失继承权。宋某丙明确表示将其份额归宋某甲所有。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中周某的产权份额归宋某甲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继承人遗弃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继承份额的处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虽有瑕疵,但结合见证人证言及前案笔录,可以认定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遗弃与继承权丧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宋某乙长期未对母亲尽任何赡养义务,构成遗弃,法院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的处分。第三人宋某丙书面表示同意其份额归宋某甲所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遗弃丧失继承权的适用条件,以及继承人处分继承份额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