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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白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白某乙与原告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白某乙于2023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白某乙于2022年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股权及分红、存款等全部财产由弟弟白某甲继承。白某乙名下房屋系其婚前基于腾退安置取得的合同权益,另有银行存款及村联合社股权。原告蒋某主张继承上述遗产,被告白某甲辩称遗嘱合法有效,且原告存在遗弃行为,不应分得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乙所立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白某乙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合同权益系白某乙婚前个人财产,应依遗嘱由白某甲继承。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蒋某的一半,剩余一半按遗嘱由白某甲继承。股权本金系白某乙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先析出蒋某的一半,剩余按遗嘱处理。法院判令房屋合同权益、存款及股权归白某甲继承,白某甲向蒋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及遗产范围的界定。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两名执业律师见证,形式合法,内容明确,系白某乙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案涉房屋合同权益系白某乙婚前基于腾退安置取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全部作为遗产按遗嘱处理。银行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蒋某的一半,剩余一半作为遗产。股权本金系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分红属经营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先析出蒋某的一半,剩余按遗嘱处理。

最后,关于遗产分割。法院判令房屋合同权益、存款及股权归白某甲继承,白某甲向蒋某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遗嘱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规则。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婚前个人房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规则,以及股权分红在继承中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