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王某甲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乙与赵某系夫妻,育有张某丙、王某甲两名子女。张某丙于2007年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张某甲代位继承。赵某于2012年去世,王某乙于2022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系王某乙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房屋份额及存款指定由王某乙继承。王某乙于2012年立有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指定由儿子王某甲继承,但附有赡养义务等条件。原告张某甲诉请代位继承案涉房屋及王某乙名下存款、抚恤金、丧葬费。被告王某甲辩称,案涉房屋已通过遗嘱指定由其继承,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抚恤金及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可代位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所立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全部份额及存款由王某乙继承。王某乙所立自书遗嘱形式合法,虽附有条件,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甲违反遗嘱约定条件,法院认定王某乙将房屋留给王某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由王某甲继承。王某乙名下存款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王某甲继承一半,张某甲代位继承一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由王某甲享有。法院判令王某甲向张某甲支付相应存款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认定、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及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赵某与王某乙所立自书遗嘱均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内容明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王某乙所立遗嘱虽附有赡养义务等条件,但原告未能证明王某甲存在违反条件的行为,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案涉房屋已通过遗嘱指定由王某甲继承,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张某甲无权主张分割。王某乙名下存款未通过遗嘱处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甲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
再次,关于抚恤金的处理。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去世后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由王某甲享有。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以及抚恤金的处理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