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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宋某乙与宋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三名子女。宋某丁于2017年去世,周某于2025年去世。2016年,五人共同签订《关于父母赡养及家庭房屋分配协议书》,约定父母百年后,案涉房屋由大女儿宋某甲继承30%份额,小女儿宋某乙继承50%份额,儿子宋某丙继承20%份额。案涉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系宋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相继去世后,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原告宋某甲、宋某乙诉请按协议确认份额,并因被告拒绝出售且无力支付折价款,请求房屋归两原告所有,由其支付被告折价款。被告宋某丙辩称,同意协议约定的份额比例,但不同意卖房,也无力支付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署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应按协议约定由三子女按30%、50%、20%的比例按份共有。法院考虑三人名下均有住房、房屋长期闲置、被告份额较小且无力支付折价款等因素,判令房屋归两原告按份共有,其中宋某甲享有40%、宋某乙享有60%,由两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及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的“父母百年之后”条件已成就,案涉房屋应按约定比例由三子女按份共有。

其次,关于共有房屋的实体分割。原、被告三人名下均有住房,案涉房屋长期闲置。被告份额较小且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折价款,若强行拍卖或由被告持有,将导致房屋无法有效利用。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判令房屋归两原告按份共有,由两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再次,关于份额调整。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需求及各方经济能力,将两原告的份额由协议约定的30%、50%调整为40%、60%,既尊重了家庭协议的基础,又兼顾了房屋的有效利用。本案明确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共有房屋折价分割的适用条件,以及法院在分割方式上的合理裁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