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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陆某甲、陆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陆某己于2011年去世,其前妻周某于1980年去世。陆某己与原告何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陆某己与前妻育有陆某甲、陆某乙、陆某庚、陆某丁四名子女。案涉院落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陆某甲名下。2001年,陆某甲与陆某己签订协议,约定西厢房南侧两间归陆某己所有。2022年,该院落拆迁,陆某甲作为被腾退人取得全部拆迁补偿款。原告何某诉请继承西厢房南侧两间对应的安置款及装修附属物补偿款。被告陆某甲辩称,协议未经其配偶同意应属无效;北房六间已于1997年归其所有,不属于遗产;厨房已灭失,无补偿利益。被告陆某乙、陆某丁等表示放弃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甲与陆某己签订的协议虽无陆某甲配偶签字,但原告与陆某己长期在西厢房南侧两间居住多年,陆某甲配偶同院居住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西厢房南侧两间对应的房屋重置成新补偿利益属于陆某己遗产。北房六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陆某甲名下,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系陆某己遗产,法院不予支持。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结合房屋归属、居住年限,酌情析出陆某己的遗产份额。陆某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何某、子女陆某甲、陆某乙、陆某庚、陆某丁,法院考虑原告与陆某己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情给原告多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配。法院判令陆某甲向原告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并向陆某丙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权属认定、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权属认定。陆某甲与陆某己签订的协议虽无陆某甲配偶签字,但原告与陆某己长期居住使用西厢房南侧两间,陆某甲配偶同院居住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该房屋对应的补偿利益属于陆某己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家庭内部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对权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北房六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陆某甲名下,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系陆某己遗产,法院不予支持。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结合房屋归属、居住年限,酌情析出陆某己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遗产范围的认定应以登记和证据为准。

再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原告与陆某己共同生活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法院酌情给原告多分。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认定规则、遗产范围的界定标准,以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