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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与周某丁系夫妻,育有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两名女儿。周某丁于1999年去世,钱某于2024年3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权利登记为钱某与第三人周某丙(系原告周某甲之子)共同共有,各占相应份额。钱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被告周某乙处另有属于钱某的钱款、黄金金条及丧葬抚恤金。原告周某甲诉请确认其与被告均等继承钱某的房屋份额、银行存款及被告处钱款、金条,并要求分割丧葬抚恤金。被告周某乙辩称,同意均等继承钱某的房屋份额及银行存款,但被告处的大额钱款系钱某生前赠与,不属于遗产;另被告垫付了钱某的保姆费、佛事费用及其他丧事费用,应予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为钱某与第三人周某丙共同共有,钱某享有相应份额,该份额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均等继承。钱某名下银行存款由原、被告各半继承。被告处黄金金条及钱款属于钱某遗产,由原、被告各半继承。被告主张的大额钱款系赠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属于遗产,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丧葬抚恤金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余款由原、被告均等分割。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共有房产的析产继承、大额钱款的性质认定及丧葬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共有房产的析产继承。案涉房屋登记为钱某与第三人周某丙共同共有,钱某享有的相应份额属于其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属于第三人的份额分出,其余部分作为钱某遗产,由原、被告均等继承。这体现了共有房产先析产再继承的基本规则。

其次,关于大额钱款的性质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处的大额钱款属于遗产,但被告辩称系钱某生前赠与。法院结合钱某生前神智清楚、未主张过权利等事实,认定该款项系钱某生前处分,不属于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大额资金转移的定性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再次,关于丧葬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由各继承人分割。本案明确了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生前赠与与遗产的区分标准,以及丧葬抚恤金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