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丙与周某系夫妻,育有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乙四名子女。陈某丙于1978年去世,周某于1980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二人留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一处。陈某己于2019年去世,原告陈某甲系陈某己之子。2023年,案涉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补偿款由被告陈某乙领取。原告陈某甲诉请被告支付其应转继承的补偿款份额。被告陈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陈某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一直未分割。陈某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继承。陈某己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陈某己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陈某甲独自继承。法院判令被告陈某乙向原告支付其应转继承的补偿款相应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转继承的适用、遗产范围的认定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转继承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中,陈某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案涉房屋系陈某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一直未分割。后房屋因征收转化为补偿款,该补偿款属于遗产的转化形式,应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再次,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陈某己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放弃继承后,陈某己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陈某甲独自继承。本案明确了转继承的适用条件、遗产转化形式的认定规则,以及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