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与何某丁、周某甲、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何某戊于2021年8月去世,无配偶、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年去世。何某戊与何某己、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系兄弟姐妹关系。何某己于2022年6月去世,其子女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何某戊生前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其名下存款由何某丁持有用于支付医疗费用。2020年,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何某戊去世后其财产由兄妹五人均分。何某戊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登封市某镇某村的房屋一栋。原告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乙诉请被告何某丁支付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何某丁辩称,同意依法继承,房屋折价款同意支付;对已提取的存款,因已用于何某戊医疗费等支出,部分转化为交通事故赔偿款,同意在另案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戊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何某己先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子女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转继承。各方均同意已提取的存款与交通事故赔偿款合并于另案处理,法院对该款项不在本案中分割。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及法定继承规则,确认各继承人对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转继承的适用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对农村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何某戊去世时,其兄弟姐妹均健在,依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转继承的适用。何某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再次,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案涉房屋属于何某戊遗产。何某戊名下存款因已用于其医疗费等支出,部分转化为交通事故赔偿款,各方均同意在另案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处理,法院对该款项不在本案中分割。本案明确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规则、转继承的适用条件,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