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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钱某乙与钱某丙、孙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原告钱某甲、钱某乙及钱某戊三名子女。钱某丁于2019年去世,钱某戊于2023年去世,周某于2024年去世。钱某戊与被告孙某系夫妻,育有被告钱某丙。案涉房屋位于湖北省某县,系钱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丁去世后,其遗产未予分割。2023年,孙某以钱某丙名义持《赠与承诺书》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取得安置房及补偿款。原告钱某甲、钱某乙诉请确认《赠与承诺书》无效,并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安置利益。被告钱某丙、孙某辩称,《赠与承诺书》系周某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债权应一并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钱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承诺书》中赠与人签名系钱某丙代签,无证据证明获得周某授权或追认,法院认定该承诺书不成立。因钱某丁、钱某戊、周某相继去世,本案发生三次继承。法院逐层核算各继承人对案涉房屋安置利益享有的份额,并结合各方经济状况、生活自立能力及对遗产的依赖程度,酌情对尚在求学的钱某丙予以适当照顾。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孙某未能证明其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未认定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赠与承诺书的效力、多次继承的份额核算及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赠与承诺书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赠与承诺书》中赠与人签名系受赠人代签,无证据证明获得赠与人授权或追认,法院认定该承诺书不成立。

其次,关于多次继承的份额核算。钱某丁去世后,其遗产由周某及三名子女继承;钱某戊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周某去世后,其遗产由钱某甲、钱某乙及代位继承人钱某丙继承。法院逐层核算各继承人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再次,关于酌情照顾。钱某丙系在校学生,缺乏独立经济来源,法院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定继承框架下对其适当多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弱势继承人的保护。本案明确了赠与承诺书的成立要件、多次继承的份额核算方法,以及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