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育有原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冯某丙三名子女。周某于2023年11月去世,其生前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六万余元,扣除多领养老金后实际为六万七千余元,该款项由被告冯某乙、冯某丙领取并分配。原告冯某甲诉请二被告返还其应得份额。被告冯某乙、冯某丙辩称,原告霸占母亲房产、拒绝赡养母亲,母亲生前留有录像表示抚恤金不给原告,故不同意分配。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生前留有录像,内容为周某口述抚恤金给女儿冯某丙和二儿子冯某乙,不给大儿子冯某甲。该录像由冯某丙站在周某身后,无其他见证人在场。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作为周某之子,有权主张其抚恤金。被告提交的录像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抚恤金两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抚恤金的性质认定及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中涉及抚恤金处理的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抚恤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并非死者生前的收入,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作为死者之子,在死者去世后有权主张其抚恤金份额。
其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被告提交的录像中,仅有遗嘱人及一名继承人出镜,无其他见证人在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再次,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享有。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均为死者近亲属,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应得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