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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与赵某丁系夫妻,育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名子女。赵某丁于2005年去世,钱某于2023年去世。钱某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房屋一套,系其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个人财产。钱某于2021年立有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女儿赵某甲继承,并由两名见证人见证。原告赵某甲诉请确认遗嘱有效,案涉房屋归其继承,并分割钱某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辩称,不认可遗嘱,钱某自2019年起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醒,遗嘱系伪造,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审理中,原告自认丧葬费和抚恤金均由其领取,同意与二被告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钱某的个人财产。钱某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有两名见证人见证。见证人证实遗嘱系钱某自行书写,签名和捺印均系本人。被告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钱某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醒,亦未证明见证人与原告串通。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由原告赵某甲继承。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由原告领取,参照法定继承由三人分割,原告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审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钱某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有两名见证人见证,见证人亦出庭证实遗嘱系钱某自行书写。被告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钱某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醒,亦未证明见证人与原告存在串通,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审查。被告主张钱某自2019年起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醒,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某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结合遗嘱形式、见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练字草稿等证据,认定遗嘱系钱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再次,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参照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分割。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