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与方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贺某戊与被告方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1999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02年,贺某戊与方某共同购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房屋一套,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贺某戊于2022年4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配偶、子女,亦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贺某戊之兄弟姐妹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均表示放弃继承,贺某戊的遗产由贺某丁继承。原告贺某丁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分割贺某戊名下银行存款及丧葬费。被告方某辩称,其与贺某戊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对贺某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请求分得适当遗产,并要求扣除其为贺某戊支出的丧葬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贺某戊与方某共同共有,酌情确认贺某戊享有50%份额,方某享有50%份额。贺某戊名下银行存款中,部分款项在贺某戊去世前被取出并存入方某账户,方某未能说明去向,法院认定该部分款项属于遗产。丧葬费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方某主张其对贺某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贺某丁所有,贺某丁向方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方某返还其占有的贺某戊存款及丧葬费剩余款项,与房屋折价款抵扣后,方某不再返还差额部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析产及丧葬费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被继承人贺某戊去世时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均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贺某戊的遗产由贺某丁继承。

其次,关于共同共有房屋的析产。案涉房屋登记为贺某戊与方某共同共有,虽二人已离婚,但房屋权属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法院酌情确认二人各享有50%份额。方某主张其对房屋出资较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纳。因双方不具有共有基础,法院判令房屋归贺某丁所有,由贺某丁向方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再次,关于丧葬费的处理。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明确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规则、共同共有房屋的析产方式,以及丧葬费的处理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