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与岳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岳某己与周某甲系夫妻,育有岳某甲、岳某乙、岳某戊、岳某丙四名子女。岳某己于1993年去世,周某甲于2003年去世。二人生前在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某村建有房屋一处。2016年,该房屋因整体搬迁项目被征收,补偿款共计九万余元。因家庭成员户口均不在本村,由次子岳某戊作为代表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合同,补偿款以岳某戊名义存入银行。岳某戊与方某乙曾登记结婚,育有岳某丁、岳某庚二子,后双方离婚。岳某戊于2020年去世。2021年,村委会通知岳某丙领取存单并保管。2022年,岳某丁将该存单挂失并取走全部本息九万六千余元。原告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诉请岳某丁返还其应得补偿款份额。被告岳某丁辩称无异议。审理中,岳某庚书面表示放弃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岳某己与周某甲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转化为遗产。岳某戊作为家庭代表办理搬迁手续,不能据此认定补偿款归其个人所有。岳某己、周某甲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四名子女。岳某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继承,由其子岳某丁、岳某庚享有。岳某庚放弃继承,故本案继承人为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岳某丁四人。补偿款由岳某丁实际占有,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判令岳某丁向三原告返还相应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遗产认定、转继承的适用及继承份额的划分。
首先,关于征收补偿款的遗产认定。案涉房屋系岳某己与周某甲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转化为遗产。虽然搬迁登记手续由岳某戊办理,补偿款亦以其名义存入银行,但这仅系其作为家庭成员代表办理所致,不能据此认定补偿款归其个人所有。征收补偿款系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形式,其性质仍属于岳某己、周某甲的遗产。
其次,关于转继承的适用。岳某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岳某戊与方某乙已离婚,方某乙不属于其合法继承人。岳某戊的继承人为其子岳某丁、岳某庚。岳某庚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的划分。岳某己、周某甲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四名子女。岳某戊的份额转继承后,由岳某丁、岳某庚享有,岳某庚放弃后,岳某丁成为继承人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四名继承人各享有相应份额。本案明确了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遗产认定规则、转继承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