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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与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丙系残疾人士,生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9年,某村委会出资在内蒙古自治区某旗某村为沈某丙建设房屋三间,面积约八十余平方米。2021年,沈某丙与原告沈某甲登记结婚。沈某乙系沈某丙与其前夫所生之子。沈某丙于2022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被列入征收计划,因产权纠纷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原告沈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主张其对沈某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沈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被告沈某乙辩称,案涉房屋系沈某丙婚前个人财产,沈某甲无权继承;沈某甲主张的债务不实,沈某乙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村委会出资为沈某丙建设,属于沈某丙个人财产。沈某丙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沈某甲和儿子沈某乙。沈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某乙存在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严重情形,也无法证实其自身存在多分情形。沈某甲主张的债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由沈某甲、沈某乙各继承50%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再婚配偶对婚前个人房产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被继承人债务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再婚配偶的继承权。案涉房屋系村委会出资为沈某丙建设,属于沈某丙婚前个人财产。沈某甲与沈某丙于2021年登记结婚,系合法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沈某乙主张沈某甲无权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沈某甲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沈某丙生病期间尽到了照料义务,但不足以证明沈某乙存在应当不分或少分的严重情形,法院认定二人均等继承,各占50%份额。

再次,关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认定。沈某甲主张沈某丙生前因治病欠下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系沈某丙个人所负且属于遗产债务范围,法院不予确认。本案明确了再婚配偶对婚前个人房产的继承权、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以及被继承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