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戊三名子女。周某于2014年去世,孙某丁于2023年去世。孙某戊于2021年先于孙某丁去世,其女孙某丙代位继承。孙某戊之妻吴某与孙某丁长期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案涉房屋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登记在孙某丁名下,系孙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丁于2023年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份额遗赠给儿媳吴某。原告孙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及孙某丁另一处房屋出售款。被告吴某辩称,其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孙某丁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房屋份额应归其所有。被告孙某丙辩称,遗嘱有效,但孙某丁生前出售另一处房屋的款项已赠与其,不应纳入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孙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其份额由孙某丁及三名子女继承。孙某戊去世后,其份额由孙某丁、吴某、孙某丙继承。孙某丁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名下房屋份额遗赠给吴某。吴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孙某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法院逐层核算各继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判令房屋由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吴某按份共有。孙某丁另一处房屋出售款因已在生前处分,法院未纳入遗产范围。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吴某在丈夫去世后继续与孙某丁共同生活并照顾其起居,法院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其次,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明确具体,系孙某丁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其房屋份额遗赠给吴某。
再次,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孙某丁另一处房屋出售款已在生前赠与其他继承人,不属于遗产范围,法院未予分割。本案明确了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规则,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