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王某、王小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王甲病重期间亲笔书写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配偶宋某,并在遗嘱上签名。因当时病情紧急,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也未签字。其子王小某以形式瑕疵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对自书遗嘱的形式瑕疵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文化程度、书写习惯、身体状态以及遗嘱内容、笔迹鉴定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能否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遗嘱虽存在未注明年月日等瑕疵,但内容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真实,且与其生前表达相互印证,故应认定遗嘱有效,房产按遗嘱由配偶宋某继承。形式要件是保障真实意思的手段,而非否定真实意思的教条。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遗嘱人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时视为撤回,形式欠缺但能确认真实意思的应结合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