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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张乙与张小丁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张某育有子女张甲、张乙等,名下房屋一套。张某生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部分继承人。张某去世后,子女就房屋继承发生争议。审理中查明,张某办理公证时已年事较高,公证遗嘱的内容与其长期表达的意思并不一致,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公证遗嘱并不因其经过公证就当然有效,仍应审查遗嘱人订立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确为其本人作出。公证只是赋予遗嘱较强的证据效力,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证明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意愿,法院不应据此处分遗产。本案因无法认定公证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未被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割。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