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何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何某乙系被继承人何某的次子,因患精神残疾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由何某与配偶杨某照料,后随杨某生活。何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遗产留给部分继承人,未为何某乙保留必要份额。何某去世后,杨某与何某乙诉请确认遗嘱对何某乙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法律为其设定了"必留份"的限制。本案中何某的自书遗嘱在形式与内容上均系其真实意思,但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何某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法院为残疾子女保留相应份额,其余部分仍按遗嘱执行,并判决由取得遗产的一方以折价方式向何某乙支付,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与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
【法条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