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丙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两名子女。孙某丙与周某共同所有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一套。2012年,孙某丙与周某在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二人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原告孙某甲单独继承。周某于2012年去世,孙某丙于2022年去世。原告孙某甲诉请案涉房屋归其继承,被告孙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孙某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所立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形式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具体,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孙某丙相继去世后,案涉房屋应按公证遗嘱由孙某甲继承。被告孙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原告孙某甲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及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孙某丙与周某共同订立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审查并出具公证书,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明确具体,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系孙某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孙某甲继承,系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孙某甲继承。

最后,关于缺席判决的后果。被告孙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及遗产的处分。本案明确了公证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以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