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戊与钱某于196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四名子女。钱某于1998年去世,赵某戊于2001年与原告孙某登记结婚,赵某戊于2023年2月去世。案涉房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于1997年登记在赵某戊名下,系赵某戊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原告孙某诉请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四被告辩称,孙某未尽妻子义务,长期沉迷赌博,赵某戊住院期间未予照料,且赵某戊生前曾表示已为孙某在河北购房,孙某对案涉房屋无分割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赵某戊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虽登记在赵某戊个人名下,但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赵某戊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去世后,其份额由赵某戊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各继承相应份额。赵某戊去世后,其持有的份额由配偶孙某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法院最终确认孙某继承案涉房屋相应份额,四被告各继承相应份额,并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再婚配偶的继承权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多轮继承份额的计算,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案涉房屋系赵某戊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虽登记在赵某戊个人名下,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赵某戊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去世后应先析出其份额作为遗产。
其次,关于多轮继承份额的计算。钱某去世后,其份额由赵某戊及四名子女继承,各继承相应份额。赵某戊去世后,其持有的份额由再婚配偶孙某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法院依据各被继承人去世顺序及继承关系,逐层核算各继承人应得份额。
再次,关于再婚配偶的继承权。孙某与赵某戊于2001年登记结婚,系合法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四被告主张孙某未尽妻子义务、沉迷赌博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法院未予采纳。本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多轮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再婚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