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与赵某丁、赵某戊等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己与周某系夫妻,育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庚六名子女。赵某己于1996年去世,周某于1999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二人遗留有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某区某村的宅基地一处及三间瓦房。2011年,赵某丁、赵某甲、赵某戊、赵某庚兄弟四人将该宅基地平分,后赵某戊在院内修建新房,其余三人搭建简易铁皮房。2016年左右,赵某丁、赵某庚及赵某辛将自家简易铁皮房拆除并翻建新房,三人和赵某戊另出资将原宅基上的三间瓦房翻建为三间两层楼房。2022年,赵某丁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就翻建后的三间两层楼房进行拆迁安置,选定安置房一套。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诉请平均分割案涉安置房。被告赵某丁辩称,案涉安置房系以其个人名义补偿所得,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被告赵某戊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赵某庚、赵某辛述称,案涉安置房应作为祖屋传承下去,不分不卖。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安置房面积由原宅基地三间瓦房置换面积和翻建后新增面积置换所得构成。原三间瓦房系赵某己与周某的遗产,由六名子女各继承相应份额;翻建后新增面积系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庚、赵某辛共有,各占相应份额。法院结合拆迁安置政策及翻建出资情况,逐层核算各继承人对案涉安置房享有的具体份额,判令案涉安置房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宅基地房屋翻建后拆迁安置利益的遗产认定及共有份额的划分,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案涉宅基地原三间瓦房系赵某己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由六名子女法定继承。后房屋被翻建为三间两层楼房,翻建后新增面积部分属于翻建人共有,但原三间瓦房对应的置换面积仍属于遗产范围。这提示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中,应区分原房屋与翻建新增部分,分别认定遗产份额与共有份额。

其次,关于拆迁安置利益的分割。根据拆迁安置政策,案涉安置房面积由原房屋置换面积和翻建新增面积置换所得构成。原房屋置换面积对应的安置利益属于遗产,由六名子女均等继承;翻建新增面积对应的安置利益属于翻建人共有,由翻建人按出资比例享有。

再次,关于各继承人份额的核算。法院结合原房屋置换面积、翻建新增面积及选房增购面积,逐层核算各继承人对案涉安置房享有的具体份额,判令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宅基地房屋翻建后拆迁安置利益的遗产认定规则、共有份额的划分方式,以及按份共有的分割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