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陈某甲与陈某乙、周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丙与被告周某系夫妻,育有陈某乙、陈某丁、陈某甲、陈某戊、陈某己五名子女。陈某丙于2019年9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区某村,系陈某丙与周某婚后共同建盖的六间瓦房。原告陈某甲于1986年离家外出,至陈某丙去世长达三十余年未与其共同生活,未履行日常照顾义务。陈某丙生前与被告陈某乙共同生活,由陈某乙照顾并办理丧葬事宜。被告陈某戊因患病长期住院,由陈某乙担任监护人并承担医疗费用。被告陈某丁、陈某己出嫁多年,均表示将其继承份额赠与母亲周某。原告陈某甲诉请分割案涉房屋,主张其应分得三间。被告陈某乙、陈某戊辩称,陈某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周某、陈某丁、陈某己均表示其份额归陈某乙或周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六间瓦房系陈某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丙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周某及五名子女法定继承。陈某乙对陈某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陈某戊系患病继承人,应予照顾;陈某甲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少分。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及各方意愿,判令靠南面三间归周某所有,北面三间中原告陈某甲现居住的中间一间由其继承,其余两间及院子、大门等附属设施由周某、陈某戊、陈某乙共同继承。原告陈某甲应另行开门通行,不得妨害他人对附属设施的使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及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对农村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六间瓦房系陈某丙与周某婚后共同建盖,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周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陈某丙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体现了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再继承的基本规则。

其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陈某乙与陈某丙共同生活并照顾其起居、办理丧葬事宜,法院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同时,陈某戊系患病继承人,法院亦予以适当照顾。

再次,关于未尽赡养义务少分。原告陈某甲离家三十余年,未与陈某丙共同生活,未履行日常照顾义务,法院认定其应少分遗产。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标准,以及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