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与丈夫周某戊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周某戊于2021年1月去世,吴某于2021年10月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登记在吴某、周某戊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周某戊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吴某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均属吴某遗产。吴某于2021年2月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去世后案涉房屋由外甥周某甲继承。吴某共有七名兄弟姐妹,其中部分已先于其去世,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诉讼。原告周某甲诉请按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份额。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等辩称,遗嘱有多处涂改、书写遗漏,吴某高龄且多次住院,行为能力受限,遗嘱系誊抄模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未尽扶养义务,不应继承。部分被告书面表示对遗嘱无异议,同意房屋由周某甲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捺印,注明年月日,有两名见证人签名。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吴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对遗嘱提出异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遗嘱非吴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周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及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吴某亲笔书写、签名并捺印,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形式要件完备。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吴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被告虽对遗嘱提出异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本案被告之一为澳大利亚国籍,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遗嘱方式及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吴某为中国国籍且居住在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再次,关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吴某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部分兄弟姐妹先于吴某去世,其子女依法代位继承。但吴某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周某甲继承。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告送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