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甲与吕某、沈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丙与张某系夫妻,育有沈某甲、沈某乙两名女儿。沈某丙另与前妻育有吕某,吕某幼年随生母生活,成年后才与沈某丙恢复往来。沈某丙于2018年去世,张某于2019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登记在沈某丙名下,系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丙名下另有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及证券基金账户等财产,部分由沈某乙保管。原告沈某甲诉请依法继承案涉房屋、租金收入及沈某丙名下存款、抚恤金、丧葬费。被告吕某辩称,其系张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并反诉要求分割两被继承人全部银行存款、证券基金账户及张某的抚恤金、丧葬费。第三人沈某乙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沈某丙遗产,但吕某并非张某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张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沈某丙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丙去世后,其遗产由张某、沈某甲、沈某乙、吕某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由沈某甲、沈某乙继承。吕某虽对张某有一定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但未与张某共同生活,亦未在经济上过多扶持,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张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可依照“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案涉房屋租金由沈某乙收取,应按照继承份额返还。沈某丙名下证券账户经查证系沈某甲借名操作,不属于遗产;基金账户属于遗产,由各继承人分割。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借名账户的权属认定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吕某幼年随生母生活,成年后才与生父恢复往来,未与张某共同生活,亦未在经济上过多扶持,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张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可依照“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其次,关于借名账户的权属认定。沈某丙名下证券账户的开户、资金来源均由沈某甲操作,结合开户时被继承人年龄、沈某甲职业情况及财产分割协议,法院认定该账户系沈某甲借名操作,不属于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未必均属遗产,应结合资金来源、实际操作等综合判断。
再次,关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基金账户等属于遗产,应依法分割;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本案明确了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借名账户的权属认定规则,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