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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丙与周某甲系夫妻,育有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两名子女。周某甲于2021年去世,宋某丙于2022年12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原登记在宋某丙、宋某乙名下,共同共有,2021年11月变更登记至宋某乙一人名下。原告主张周某甲患精神疾病多年,宋某丙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宋某丙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其中部分款项在宋某丙去世前被转入宋某乙账户。原告宋某甲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继承案涉房屋及存款,并要求参照遗产处理抚恤金、丧葬费。被告宋某乙辩称,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存款系宋某丙生前赠与;其长期照顾父母,应多分遗产,原告长期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系宋某丙与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甲患精神疾病多年,宋某丙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宋某乙名下的行为,损害了周某甲的合法权益,该处分行为无效。案涉房屋应作为宋某丙与周某甲的遗产依法继承。宋某丙名下存款中,宋某乙在宋某丙去世前转走的款项及取现的款项,均缺乏证据证明系赠与,应作为遗产分割。宋某乙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支持其适当多分。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割。法院判令存款及抚恤金归宋某乙所有,由宋某乙向宋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处分效力、存款遗产的认定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处分效力。案涉房屋原系宋某丙与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甲患精神疾病多年,宋某丙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宋某乙名下的行为,损害了周某甲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宋某丙无权单独处分。法院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案涉房屋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存款遗产的认定。宋某乙在宋某丙去世前转走的款项及取现的款项,均缺乏证据证明系赠与,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结合转账时间、宋某丙的病情及双方陈述,认定上述款项属于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大额资金转移的定性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再次,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宋某乙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支持其适当多分。原告长期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未支持其多分主张。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规则、存款遗产的认定标准,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