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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名子女。周某于2008年去世,陈某丁于2018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陈某丁名下,系陈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陈某丁书写书面材料一份,载明其名下老房四间,百年后由次子陈某甲继承,陈某丁只能居住不能出卖。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均在落款处书写“同意”并签名确认。原告陈某甲诉请案涉房屋归其继承。被告陈某乙辩称,其虽在材料上签字,但当时饮酒不清醒,且其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不同意房屋全部由陈某甲继承。被告陈某丙辩称,认可原告诉请,房屋已分家分给陈某甲。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陈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未留遗嘱,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均为其法定继承人。陈某丁书写的材料经三名子女签字同意,实质为家庭成员对案涉房屋分配的确认,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某丁去世后,陈某甲有权要求继承案涉房屋。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陈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成员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认定,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分家析产协议的性质。陈某丁书写的材料载明案涉房屋由次子陈某甲继承,三名子女均在落款处签字同意。该材料虽以遗嘱形式呈现,但实质为家庭成员就房屋分配达成的合意,属于分家析产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关于协议效力。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某乙虽辩称签字时饮酒不清醒,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房屋权属。案涉房屋系陈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其份额由陈某丁及三名子女法定继承。各方通过协议确认案涉房屋由陈某甲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陈某丁去世后,陈某甲有权要求继承案涉房屋。本案明确了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确认规则,以及家庭成员合意对房屋继承的约束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