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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高某、王某甲与徐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丙与周某原系夫妻,育有徐某丁、徐某乙、王某甲三名子女。徐某丙与周某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认案涉两间东屋归徐某丙所有,三间堂屋归周某所有。徐某丙于2021年去世,其子徐某丁于2003年先于其去世,徐某丁之子徐某甲代位继承。高某系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自幼随徐某丙与周某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但出具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原告徐某甲、高某、王某甲诉请案涉两间东屋由徐某甲继承,其他继承人按份额取得折价款。被告徐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间东屋属于徐某丙的遗产,徐某丙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徐某丁先于徐某丙去世,其子徐某甲代位继承。高某与徐某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已书面放弃继承。法院认定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因案涉房屋与周某所有的三间堂屋共处一院,且周某已将三间堂屋赠与徐某甲,法院从便于管理使用角度出发,判令两间东屋由徐某甲继承,由徐某甲向王某甲、徐某乙各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位继承的适用、继子女放弃继承的效力及房屋折价分割的处理,对农村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代位继承。徐某丁先于被继承人徐某丙去世,其子徐某甲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徐某丁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这体现了代位继承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的适用规则。

其次,关于继子女放弃继承。高某自幼随徐某丙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其出具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继子女是否行使继承权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再次,关于房屋折价分割。案涉两间东屋与周某所有的三间堂屋共处一院,周某已将三间堂屋赠与徐某甲。法院从便于今后管理、使用角度出发,判令两间东屋由徐某甲继承,由徐某甲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规则、继子女放弃继承的效力,以及房屋折价分割的裁判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