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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周某与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丙与吴某系夫妻,育有秦某乙、秦某丁二子。秦某丁与原告周某系夫妻,育有原告秦某甲。秦某丙于2019年去世,秦某丁于2022年7月去世,吴某于2022年11月去世。秦某丙去世时,其母马某在世,后马某出具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秦某丙、秦某丁、吴某名下留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的多套房产、银行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及车辆等财产。原告秦某甲、周某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上述遗产。被告秦某乙辩称,马某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秦某丁名下部分款项应属秦某丙遗产;秦某丁生前有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企业年金应重新分割;周某未尽夫妻扶助义务,应少分或不分;秦某甲仅可参与第一次继承,不可参与代位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丙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吴某、秦某乙、秦某丁。秦某丁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周某、秦某甲、吴某。吴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秦某乙、秦某甲(代位继承秦某丁份额)。马某出具的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法院认定各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属于遗产范围,并依据各被继承人去世顺序及继承关系,逐一核算各继承人应得份额。秦某乙主张的债务、企业年金重新分割等意见,因证据不足或已处理完毕,法院未予支持。周某虽长期在外,但并非主观上疏于扶养,法院未支持秦某乙要求其少分的意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多次继承中继承人的确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顺序与代位继承。秦某丙去世后,其遗产由吴某、秦某乙、秦某丁继承。秦某丁先于吴某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周某、秦某甲、吴某继承。吴某去世后,其遗产由秦某乙及代位继承人秦某甲继承。秦某甲作为秦某丁之女,依法代位继承秦某丁有权继承的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各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均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秦某乙主张部分款项应属秦某丙遗产或存在债务,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法院依据各被继承人去世顺序及继承关系,逐一核算各继承人应得份额。秦某乙主张周某未尽夫妻扶助义务应少分,但周某长期在外系务工,并非主观上疏于扶养,法院未予支持。本案明确了多次继承中继承人的确定规则、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