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甲与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丙与戴某系夫妻,育有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两名子女。戴某于2023年7月去世,方某丙于2023年10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方某丙名下留有银行存款若干,另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海葬奖励金等款项,由被告方某乙领取。原告方某甲诉请依法分割上述存款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海葬奖励金。被告方某乙辩称,其长期照顾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且其为父母垫付了大量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应予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丙名下存款系其与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戴某去世后,其份额由方某丙、方某甲、方某乙继承;方某丙去世后,其全部份额由方某甲、方某乙继承。被告方某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两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用,法院认定其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其垫付的合理费用在适当多分时一并予以考虑。法院结合存款来源、赡养情况等因素,判令部分存款由方某乙继承,部分存款由方某甲继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海葬奖励金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方某甲分得相应份额,方某乙分得剩余份额,方某乙向方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戴某先于方某丙去世,其份额由方某丙及两名子女继承;方某丙去世后,其全部份额由两名子女继承。
其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方某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用,法院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予以适当多分,其垫付的合理费用在适当多分时一并予以考虑。
再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割。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存款的析产规则、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标准,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