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某丙与某丁系夫妻,育有某乙、某甲两名子女。某丁于2003年去世,某丙于2022年8月去世。某丙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某丙于2022年8月立有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由次子某甲继承,并注明长子某乙如回来应予帮助,某甲因残疾需照顾自身。遗嘱由两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被告某乙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登记为走失人员。原告某甲诉请按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及存款。被告某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丙所立遗嘱有其本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某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认定某丙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应按遗嘱由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及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程序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某丙本人签名,两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继承人下落不明的程序处理。某乙于1996年离家出走,经公安机关登记为走失人员,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某乙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不影响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及遗产的处分。
最后,关于遗嘱内容的具体适用。遗嘱明确房产及银行存款由某甲继承,同时注明某甲因残疾需自住房屋、照顾自身,并嘱托某甲在某乙回来时予以帮助。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令案涉房产及存款由某甲继承。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程序,以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