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周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乙于2019年9月因病去世,其父已先于其去世,其母为被告周某,其女为原告秦某甲。秦某乙名下遗留有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某区的企业自建房一套,该房屋无产权、无房产证,系某公司企业自建房,秦某乙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相关权益。秦某乙去世后,被告周某向某公司申请变更该房屋使用权人,公司于2023年6月向被告发放《使用权证》,使用权人变更为周某。原告秦某甲诉请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居住权,被告可居住至百年。被告周某辩称,不动产已登记在其名下,应以登记为准,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企业自建房,无产权、无房产证,秦某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相关权益,该权益属于遗产。原告秦某甲为秦某乙之女,被告周某为秦某乙之母,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院结合原告刚成年、系在校学生,被告年逾七十等具体情况,确定原、被告对案涉房屋相关权益各继承50%。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企业自建房使用权权益的遗产认定及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企业自建房使用权权益的遗产认定。案涉房屋系企业自建房,无产权、无房产证,被继承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相关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使用权相关权益,属于其合法财产权益,应纳入遗产范围。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需区分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无产权房屋的使用权权益亦可作为遗产继承。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原告秦某甲为被继承人之女,被告周某为被继承人之母,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院结合原告刚成年、系在校学生,被告年逾七十等具体情况,酌定二人各继承50%份额,体现了对各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最后,关于使用权证的效力。被告虽将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但该变更不影响被继承人遗留的使用权权益作为遗产的性质。本案明确了企业自建房使用权权益的遗产认定规则、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以及使用权证变更与遗产继承的关系。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