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戊与冯某系夫妻,育有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四名子女。沈某戊于2012年9月去世,冯某于2022年12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案涉房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登记在沈某戊名下,系其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确认价值为20万元。冯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其中部分款项在冯某去世后被沈某丁支取并转存至其名下。原告沈某甲诉请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并依法分割冯某名下存款。被告沈某乙、沈某丙同意房屋归沈某甲所有,由沈某甲支付折价款。被告沈某丁辩称,其与冯某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存款,且不同意出售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沈某戊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戊去世后,其份额由冯某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冯某去世后,其全部份额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各方均同意房屋由沈某甲继承,由沈某甲向三被告各支付折价款5万元。冯某名下存款由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各继承三分之一。沈某丁支取的款项中,部分系冯某去世后相关部门支付的丧葬费用,参照遗产处理原则,由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各分得3000元,剩余部分归沈某丁所有。金耳坠一对归沈某甲所有,金戒指一枚归沈某丙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系沈某戊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戊去世后,其份额由冯某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冯某去世后,其全部份额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各方均同意房屋由沈某甲继承,由沈某甲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冯某名下存款由四人依法继承。沈某丁支取的款项中,部分系丧葬费用,参照遗产处理原则分配。
再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沈某丁与冯某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法院在分割存款时对其适当多分,但未支持其分得60%的主张。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的适当照顾。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以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