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与周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丙与林某系夫妻,育有陈某甲、陈某乙两名子女。林某于2008年去世,陈某丙于2021年去世。陈某丙于2011年与周某再婚。案涉宅院内有正房五间,系陈某丙与林某于1992年所建;另有现浇房、西房、彩钢房等。陈某丙于2021年立有自书遗嘱,将正房五间、彩钢房及部分耕地处分给周某,其余房产、耕地归陈某甲。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请确认遗嘱中涉及林某遗产及陈某甲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并依法分割继承。被告周某辩称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效力、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及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首先,关于正房五间的权属。该房屋系陈某丙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后,其份额由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及林某母亲林某甲继承。林某甲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林某乙取得并赠与陈某甲。故陈某丙遗嘱中处分属于陈某甲、陈某乙份额的部分无效。扩建添附部分已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宜单独分割。现浇房、西房及彩钢房系陈某丙有权处分的财产,遗嘱该部分有效。
其次,关于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部分成员死亡不发生继承,由承包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陈某丙在遗嘱中对耕地的处分无效。
再次,关于存款。周某名下存款若干,因无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周某,剩余一半作为陈某丙遗产,由陈某甲、陈某乙、周某均等继承。医疗费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陈某甲、陈某乙要求周某返还,于法无据。征地补偿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遗嘱中对正房五间八分之三份额及耕地的处分无效;正房五间由陈某甲继承八分之二、陈某乙继承八分之一、周某继承八分之五;周某支付陈某甲、陈某乙相应折价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