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与韩某乙、韩某丙等所有权确认、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韩某丁(1994年去世)与冯某(2023年去世)于1945年结婚,育有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韩某己、毛某甲七名子女。毛某甲于五岁时被案外人收养。1994年,韩某丁所在单位执行房改政策,将韩某丁承租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的房屋出售给韩某丁。韩某丁与冯某征求原告韩某甲意见,由韩某甲出资购买,产权归韩某甲所有,但让两位老人继续居住,百年之后再过户。韩某甲按约支付了购房款。1995年,韩某丁与冯某出具《字据》,载明购房款由韩某甲支付,房屋产权归韩某甲一人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韩某乙于1999年在该字据上签名确认。韩某丁去世后,冯某于2023年去世。原告韩某甲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分割冯某名下其余遗产。被告韩某乙、韩某丁、韩某己、毛某甲同意原告诉请。被告韩某丙、韩某戊辩称,案涉房屋系韩某丁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分割;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毛某甲已被收养,不应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韩某丁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韩某丁名下。韩某丁与冯某出具的《字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购房款由韩某甲支付,房屋产权归韩某甲所有。韩某丙、韩某戊虽对字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对字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双方身份关系及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产权应归韩某甲所有。冯某名下其余遗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毛某甲虽被收养,但对冯某尽了扶养及赡养义务,法院酌定其适当分得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束力、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适当分得遗产的适用。
首先,关于家庭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束力。韩某丁与冯某出具的《字据》明确购房款由韩某甲支付,房屋产权归韩某甲所有。该字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家庭内部具有约束力。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结合双方身份关系及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产权应归韩某甲所有。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家庭协议是认定房屋权属的重要依据。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案涉房屋虽登记在韩某丁名下,但已通过家庭协议处分给韩某甲,不属于遗产范围。冯某名下其余遗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
再次,关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适当分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毛某甲虽被收养,但对冯某尽了扶养及赡养义务,法院酌定其适当分得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本案明确了家庭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束力、遗产范围的界定规则,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适当分得遗产的裁判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