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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与钟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钟某丙与冯某系夫妻,育有钟某甲、钟某乙两名女儿。冯某于2007年去世,钟某丙于2008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某县某村,系2000年由钟某丙、冯某与钟某乙共同修建,当时钟某甲已成年但未出资。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报建手续。原宅基地房屋已被钟某乙拆除重建,钟某甲撤回对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原告钟某甲诉请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继承份额。被告钟某乙未答辩,但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案涉房屋由其出资修建。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修建时家庭成员包括钟某丙、冯某、钟某甲、钟某乙及钟某乙长子,但钟某甲未出资,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由钟某丙、冯某、钟某乙三人共有,各占相应份额。冯某去世后,其份额由钟某丙、钟某甲、钟某乙继承。钟某丙去世后,其份额由钟某甲、钟某乙继承。经核算,钟某甲最终享有案涉房屋相应份额,钟某乙享有较多份额。法院确认钟某甲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驳回其要求确认50%份额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农村未登记房屋的权属认定、共有份额的确定及法定继承份额的计算,对农村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农村未登记房屋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报建手续,法院结合土地承包登记、证人证言及家庭成员情况,认定房屋由钟某丙、冯某、钟某乙三人共有。这提示在农村房屋继承中,权属认定应结合建房出资、居住使用及家庭成员情况综合判断。

其次,关于共有份额的确定。案涉房屋修建时钟某甲已成年但未出资,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共有人,仅钟某丙、冯某、钟某乙三人共有。钟某甲仅能通过继承取得父母份额中的相应部分。

再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计算。冯某去世后,其份额由钟某丙、钟某甲、钟某乙继承;钟某丙去世后,其份额由钟某甲、钟某乙继承。经两次继承后,钟某甲最终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钟某乙享有三分之二份额。本案明确了农村未登记房屋的权属认定规则、共有份额的确定方式,以及法定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