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甲与方某乙、吴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丙与孙某原系夫妻,育有原告方某甲。二人于1997年离婚。2001年,方某丙与被告吴某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吴某与前夫育有被告方某乙,方某丙与吴某再婚时方某乙已成年。方某丙于2022年9月去世,生前于2020年9月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及所有共同财产、存款均赠与继女方某乙个人所有。方某丙名下原有一处房产,后由吴某出售,售房款由吴某持有。方某丙另留有银行存款若干。原告方某甲诉请分割上述售房款及存款、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等。被告吴某、方某乙辩称,方某乙与方某丙已形成扶养关系,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方某丙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按遗嘱由方某乙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乙在方某丙住院治疗期间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用,并与主治医师沟通病情,方某丙去世后亦办理了丧葬事宜。法院认定方某乙与方某丙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方某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方某丙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售房款及存款系方某丙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吴某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方某丙遗产,按遗嘱由方某乙继承。法院判令吴某向方某乙支付相应分割款,驳回原告方某甲全部诉讼请求。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综合考量继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方某乙在方某丙生前对其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用并处理丧葬事宜,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方某乙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其次,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明确具体,系方某丙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方某甲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亦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再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售房款及存款系方某丙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吴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方某丙遗产,按遗嘱由方某乙继承。本案明确了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规则,以及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